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江民初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XX与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2841号原告:XX,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成,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9月8日以被告胡成主体资不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田玉木人民陪审员  林 丽人民陪审员  陈昌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