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西安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14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秀萍,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73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将案款73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西安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 萍打印人:郑萍校对人:张占宏送达时间:年月日合议笔录时间:2015年9月8日地点:执行一庭3室合议庭组成人员:张占宏王新君贺诚书记员:郑萍张:关于本院在执行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73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将案款73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西安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我个人意见: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位的意见?王: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我同意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贺:我同意二位的意见。合议庭决议: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结案报告关于本院在执行行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情况报告如下:当事人简况:申请执行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兴隆镇北张村三道桥东1号。注册号610000100124307。法定代表人安秀萍,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西段31号佳家运动花园1-5-401号。注册号610132100006989。法定代表人黄明达,总经理。二、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未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7350元,本院依法受理。三、执行情况关于本院在执行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73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将案款73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西安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承办人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附件1:未央区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自查登记表案号(2015)未执字第01411号类别执行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合议庭成员、承办法官张占宏立案审查人李旺昌立案阶段扣分无扣分依据无立案阶段加分无加分依据无立案阶段得分15审理(执行)阶段扣分无扣分依据无审理(执行)阶段加分无加分依据无审理(执行)阶段得分65裁判文书扣分无扣分依据19.1.11裁判文书加分无加分依据无裁判文书得分13卷宗装订归档扣分1扣分依据21.1.5卷宗装订归档得分4案件质量总分97评定格次优存在问题无质量问题责任人张占宏责任追究情况无评查人签名评查时间2015年9月8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