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同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兰州宏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青海省黄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兰州宏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七一小区246号11铺。负责人王雪飞,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苇,方圆第二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省黄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黄南州同仁县隆务镇康乐中路政府三号楼9楼。法定代表人韩华,该单位党组书记、主任。委托代理人佘东生,该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被告青海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定安新城1072号。法定代表人郑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春辉,该工程部职员。被告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邵伯镇工农路28号。法定代表人余有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镇,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黄河路9号扬州五建宾馆4楼。法定代表人刘文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镇,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宏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诉被告青海省黄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宏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宏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9元,减半收取1369.5元由原告兰州宏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薛 长 青代理审判员 郭 世 辉人民陪审员 王 莲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拉毛才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