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贾清洋与李宝林、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清洋,李宝林,罗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17号申请人贾清洋,男,汉族,住广元市。被申请人李宝林,男,汉族,住广元市。被申请人罗海燕,女,汉族,住广元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朝天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申请人李宝林、罗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申请人李宝林、罗海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宝林、罗海燕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新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