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坊法执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朱天明与孙振亮、潍坊远大铸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天明,孙振亮,潍坊远大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269-2号申请执行人朱天明,农民。被执行人孙振亮,农民。被执行人潍坊远大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张家屯村。法定代表人张廷森,系该公司董事长。朱天明与孙振亮、潍坊远大铸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坊黄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振亮、潍坊远大铸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坊黄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潍坊远大铸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潍坊远大铸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连东审判员  杨春玉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