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初字第5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施婷婷与被告林婉婉、林金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婷婷,林婉婉,林金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5804号原告施婷婷,女,汉族,1956年12月31日出生,住晋江市。被告林婉婉,女,汉族,1966年3月3日出生,住晋江市。被告林金灿,男,汉族,1959年2月21日出生,住晋江市。原告施婷婷与被告林婉婉、林金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婷婷及被告林金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婉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林婉婉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3年3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于2013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被告林婉婉与被告林金灿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被告林婉婉未作书面答辩。被告林金灿承认借款属实,并承认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1即借条2份,以此证明被告林婉婉分别于2013年3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于2013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证据2即结婚申请书1份,以此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林金灿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林婉婉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本案事实,且被告林金灿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被告林金灿予以承认,本院对此予以认定。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结合原告及被告林金灿陈述,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林婉婉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3年3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于2013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未约定还款期限。两笔借款均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施婷婷与被告林婉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林婉婉与被告林金灿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婉婉、林金灿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施婷婷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38元,减半收取2169元,由被告林婉婉、林金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长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燕军附件一: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