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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刘金宇与张志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宇,张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宇,个体业主,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张志远,住木兰县。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金宇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志远给付借款人民币65000元,被执行人张志远至今未能清偿刘金宇欠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张志远工资款每月1000元,被执行人张志远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6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鄢凤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