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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向国平与周廷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国平,周廷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向国平,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周天平,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廷文,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苗族,重庆市人。原告向国平诉被告周廷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向国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国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国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向国平预缴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国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稀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人民陪审员 李湘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显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