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启旺诉赵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启旺,赵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641号原告徐启旺,男,农民。被告赵辉,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启旺与被告赵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启旺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启旺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启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徐启旺负担。审 判 长 刘华忠人民陪审员 高玉芹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