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3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荣昌县佳友电器有限公司与毕小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县佳友电器有限公司,毕小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474号原告:荣昌县佳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白象街25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9788-X。法定代表人:王加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雄,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毕小凤,女,1986年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县佳友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毕小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县佳友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县佳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荣昌县佳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鑫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