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商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青岛升晖投资有限公司与淄博市周村贾黄建材厂、淄博市周村第二丝绸厂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升晖投资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贾黄建材厂,淄博市周村第二丝绸厂,淄博同洁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贾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191号上���人(原审原告):青岛升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号*单元***室。法定代表人:王利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侃,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周村贾黄建材厂。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贾黄镇贾黄村。法定代表人:王志业,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周村第二丝绸厂。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贾黄镇贾黄村。法定代表人:贾述新,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同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贾黄镇矿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恒保,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先杰,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贾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贾黄村。法定代表人:贾述新,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斌,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升晖投资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池卫东审 判 员 王维国审 判 员 孙德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