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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艳梅与葛国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梅,葛国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826号原告王艳梅,女,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葛国强,男,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54329-3。地址确山县竹沟镇鲍棚村。法定代表人葛国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白新岭,男,1974年7月15日生,回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艳梅与被告葛国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艳梅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艳梅诉称,2014年9月29日被告葛国强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流动资金,被告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作为该借款担保人,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从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4月29日,二被告支付150元的利息,但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没有按期归还借款和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迟给付时间,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并从2015年1月29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被告葛国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同意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被告葛国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王艳梅签订借款合同,原告王艳梅向被告葛国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提供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12月29日,月利率1.5%,每月20日付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葛国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同意偿还原告王艳梅借款30000元,分别于2015年11月15日之前偿还原告王艳梅15000元,于2015年12月15日之前偿还原告王艳梅150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息1.5%支付利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