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商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山东泰安某广告有限公司与泰安某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安某广告有限公司,泰安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562号原告山东泰安某广告有限公司被告泰安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泰安某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