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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俊锋与王建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锋,王建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301号原告王俊锋。被告王建忠。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代表人武红,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原告王俊锋与被告王建忠、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平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