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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海侠与林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145-1号申请人张海侠,系交通事故死者辛国军妻子,户籍地隆化县,现住隆化县隆化镇,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运涛,男,住隆化县韩麻营镇韩麻营村,身份证号:×××。申请人张海侠与被申请人林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海侠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因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赔偿协议,现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海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二项,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林运涛所有的冀H139**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隆化县韩麻营镇韩麻营村铁路桥前东片17号房屋四间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震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姜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