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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勇强与郝为、山西安捷迅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强,郝为,山西安捷迅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980号原告李勇强,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康宁街居民被告郝为,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和平南路271号居民,住和平南路271号2楼1单元11户。被告山西安捷迅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和平南路105号11幢2层12号。法定代表人郝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强诉被告郝为、山西安捷迅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李勇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美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