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海鹏飞与王艳宏、魏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5石民初80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鹏飞,王艳宏,魏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806号原告:海鹏飞,身份证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王艳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魏葵,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鹏飞诉被告王艳宏、魏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鹏飞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鹏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海鹏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碧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