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行审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钱有强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鄢陵县国土资源局,钱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鄢行审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博,金汇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钱有强,男。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鄢国土资监(2015)1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5)11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鄢国土资监(2015)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1、没收在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2、对其非法占用的4091.7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按3元处罚,计罚人民币12275.1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强制执行对钱有强的罚款12275.1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非法占地平面图、土地类别认定书及违法宗地规划认定。经审查查明,该案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未注明受送达人拒收理由,且无见证人签章,送达程序不合法。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程序不合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钱有强的罚款12275.1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林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