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广汉市龙海颜厝龙发食品厂与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好吃族副食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广汉市龙海颜厝龙发食品厂,住所地广汉市新丰镇大山村。经营者刘金池。委托代理人谢帮伍,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好吃族副食批发部,住所地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康庄小区。经营者胡正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市龙海颜厝龙发食品厂诉被告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好吃族副食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汉市龙海颜厝龙发食品厂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广汉市龙海颜厝龙发食品厂负担。审判员 吴秀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