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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项瑞戗、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华,项瑞戗,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3073号原告王志华被告项瑞戗被告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华诉被告项瑞戗、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华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王志华负担。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芮行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