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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诉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83号申请人: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表人:周鑫言,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铭雄,安徽径桥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晨,安徽径桥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陈对航,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申请人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新华支行账号10×××12中存款人民币120万元,并提供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皖C×××××重型专项作业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新华支行账号10×××12中存款人民币120万元;二、查封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皖C×××××重型专项作业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迟郑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崔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