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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杨帆、贺利琴、陕西和盛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杨帆,贺利琴,陕西和盛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13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洁,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帆,男,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贺利琴,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和盛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庙坡头路1号。法定代表人:乌舒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楠,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杨帆、贺利琴、陕西和盛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4003元减半收取7001.50元,由被告杨帆、贺利琴承担。审 判 长  马利群助理审判员  朱 璘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霍晓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