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冯建平与章新金、徐立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平,章新金,徐立萍,章宇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371号原告冯建平。委托代理人顾伟成、蒋越,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新金。被告徐立萍。被告章宇栋。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建平与被告章新金、徐立萍、章宇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冯建平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建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思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