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明贵与焦付祥、王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贵,焦付祥,王汉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757-1号原告王明贵。委托代理人刘启兵,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付祥。被告王汉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贵诉被告焦付祥、王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贵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明贵负担。。)审判员  朱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