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明贵与焦付祥、王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贵,焦付祥,王汉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757-1号原告王明贵。委托代理人刘启兵,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付祥。被告王汉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贵诉被告焦付祥、王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贵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明贵负担。。)审判员 朱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