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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1109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房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