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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74号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郑其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坤、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李金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卫华,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峻审 判 员  陈修宏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常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