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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特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黄秀芳,向东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秀芳,向东,向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法民特字第00049号申请人黄秀芳,女,汉族。申请人向东,男,汉族。申请人向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邵荣华,重庆市万州区龙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黄秀芳、向东、向阳要求宣告向先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秀芳、向东、向阳诉称,2008年1月30日晚上,向先奎从务工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岩泉镇饮酒后外出未归,2008年2月1日申请人黄秀芳向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岩泉派出所报案其失踪,后经多方寻找至今向先奎一直未能出现,也无任何音讯。现向先奎下落不明已满六、七年,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向先奎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向先奎,男,生于1967年3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新华村2组34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703058711。被申请人向先奎系申请人黄秀芳丈夫,申请人向东、向阳系向先奎与黄秀芳生育的儿子。2008年1月30日晚,向先奎从务工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岩泉镇因酒后外出未归,申请人黄秀芳闻讯后对其进行寻找,并向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岩泉派出所报案失踪。经公安机关、申请人及家属多方寻找,均未发现向先奎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8月21日公告,并于2014年8月27日刊登于法治日报,寻找向先奎的下落。公告法定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向先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向先奎在务工期间,于2008年1月30日晚酒后外出未归,经公安机关、申请人及家属多方寻找均未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举示了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岩泉派出所报案登记表及证明、万州区公安局罗田派出所证明、罗田镇新华村委会证明,以及证人邵太跃、冉从兴、冉洪领、向先明的出庭证言予以佐证。目前公告期已经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向先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