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三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何乾生与鱼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乾生,鱼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山东华泰光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705号原告何乾生,男,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现住浙江省余姚市凤仪路18号。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鱼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法定代表人李光,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红雷,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泰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法定代表人宋德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敏,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连柱,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乾生与被告鱼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山东华泰光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乾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乾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何乾生负担。审 判 长 李宏军代理审判员 颜 峰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