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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19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常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绍芬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常平,刘大联,刘绍芬,宜宾市联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948-1号申请执行人:江常平,女。被执行人:刘大联,男。被执行人:刘绍芬,女。被执行人:宜宾市联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联。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18日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江常平的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大联、刘绍芬、宜宾市联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存款1020223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大联、刘绍芬、宜宾市联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相应数额的收入。三、如被执行人刘大联、刘绍芬、宜宾市联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冻结、划拨及扣留、提取数额皆不足本案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大联、刘绍芬、宜宾市联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