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黄龙言、徐宝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言,徐宝星,邓某乙,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59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龙言,男,于河南省鄢陵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鄢陵县,2012年12月20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徐宝星,男,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镇平县,2009年3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邓某乙(曾用名邓某甲),男,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新宁县,2015年5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男,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汉台区,2015年5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2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龙言、徐宝星、邓某乙、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荆炼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黄龙言、徐宝星和“雷蛋”、“阿豪”、“阿富”、“亚波”、“黑刚”(以上五人均另案处理)发现**电子厂员工每月领薪水后喜好赌博,遂密谋趁**电子厂员工每月发工资之机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电子厂生活区A337房内,用“三公大吃小”打扑克牌赌博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每日22时至24时聚众赌博,“阿豪”负责发牌抽水,每局抽水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被告人张某负责用“雷蛋”给付的资金放数,每放数1000元就从抽头渔利的钱中获利50元,并集中交付给“雷蛋”。2015年5月8日,被告人黄龙言、徐宝星等人再次到**电子厂生活区A337房内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邓某乙负责发牌抽水。2015年5月13日22时许,警察在该赌场将被告人黄龙言、徐宝星、邓某乙、张某抓获,当场起获抽头渔利的现金6000元和无人认领的赌资3300元。至被抓获,该赌场抽头渔利数万元,由被告人黄龙言、徐宝星等人分占,被告人张某每日领取200元工资,共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邓某乙每日领取600元工资,共获利240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黄龙言、徐宝星、邓某乙、张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龙言、徐宝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四被告人犯罪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邓某乙、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龙言、徐宝星、邓某乙、张某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扣押清单查明,民警在现场还起获笔记本1本、记账纸9张、办公桌1张、扑克牌1副。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龙言、徐宝星、邓某乙、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黄龙言、徐宝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邓某乙、张某受雇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黄龙言、徐宝星、邓某乙、张某归案后均基本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黄龙言、徐宝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龙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宝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邓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五、起获的赌场抽头渔利款6000元、无人认领的赌资3300元,均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起获的办公桌1张,扑克牌1副,均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钊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人民陪审员  沈美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