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昊与曹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昊,曹胜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811号原告:吴昊,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吴相国,系原告吴昊父亲。被告:曹胜利,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昊诉被告曹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曹胜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小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