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定州市东亭镇安家营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定州市东亭镇安家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安某某,男,住定州市安家营村。委托代理人侯锁良,定州市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定州市东亭镇安家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同来,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定州市东亭镇安家营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光亚代理审判员 蒋少杰人民陪审员 李均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