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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戴新波与邱小伟、蔡文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新波,邱小伟,蔡文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1151号原告戴新波。被告邱小伟。委托代理人张凯、朱建军,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文秀。原告戴新波与被告邱小伟、蔡文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新波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新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春秀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人民陪审员  陆士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鼎华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