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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孙长喜与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喜,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孙长喜,男,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曾庆忠。被告: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董小青。被告: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永祥。委托代理人:张项一,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长喜与被告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孙长喜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长喜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交纳)由原告孙长喜负担。审 判 长  赵雅平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