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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商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遵义市紫璇酒业有限公司、奉宝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紫璇酒业有限公司,奉宝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商初字第632号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子尹路。法定代表人李广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安丽,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市紫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杨柳街红色旅游商业街。法定代表人奉宝珠。被告奉宝珠,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紫璇酒业有限公司、奉宝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剑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