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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商初字第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盱眙县霖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安市星辉玻璃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县霖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市星辉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商初字第0197-1号原告盱眙县霖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甫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纲领。被告淮安市星辉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戬。委托代理人韩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县霖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星辉玻璃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县霖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县霖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县霖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98.5元,由原告盱眙县霖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琰审 判 员  吴晓梅人民陪审员  宋珊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董桂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