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五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韩伟锋与董波、董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锋,董波,董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五初字第174号原告韩伟锋,男,1979年生。被告董波,男,1974年生。被告董占梅,女,1962年生。原告韩伟锋与被告董波、董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韩伟锋于2015年9月6日撤回对被告董占梅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韩伟锋起诉时应提供准确的被告地址,但是根据原告韩伟锋提供的被告董波的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导致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意见如下:驳回原告韩伟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9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正威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人民陪审员 李 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常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