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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纪伟与李多勇、王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伟,李多勇,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870号申请执行人纪伟。被执行人李多勇。被执行人王岩。申请执行人纪伟与被执行人李多勇、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9月23日到庭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东审判员  冯建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德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