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倴民初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帅与薛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973号原告:张帅,无业。被告:薛欢,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帅与被告薛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张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姚振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赵志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