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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3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红丽与宁夏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军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丽,宁夏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军林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3359-1号原告孙红丽,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刘伟,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秋小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任军林,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丽与被告宁夏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军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任军林名下的奥迪轿车、银川市颐和城府房屋以及银行账户资金,保全金额共计112万元。案外人宁夏翔顺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承诺函,自愿为原告孙红丽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任军林名下的5奥迪轿车的户籍;二、冻结被告任军林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颐和城府房屋的产权产籍(备案);三、冻结被告任军林银行存款1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媛媛人民陪审员  肖占林人民陪审员  张 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原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