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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蚌埠市黄山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黄山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俞启海,恽元凤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342-1号原告:蚌埠市黄山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表人:吕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负责人:孙兆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表人:俞家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俞启海,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恽元凤,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黄山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俞启��、恽元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11991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崇仪梅审 判 员  陈国琨代理审判员  迟郑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崔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