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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腾龙大道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835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腾龙大道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号附*****号,注册号500108300059507。负责人李国。本院审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腾龙大道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开礼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凌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