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双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付建阔与许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229号原告:付某某,女,1984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许某某,男,1985年1月7日生,汉族,双辽市畜牧局职工,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 爱平审判员 :辛 国义陪审员 :刘 占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志某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