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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德州亚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张俊华男汉族、曹如峰男汉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亚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张俊华,曹如峰,李绍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中执字第11-3号申请人:德州亚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堂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俊华男汉族1962年1月25日生住德城区雅苑小区被执行人:曹如峰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生住武城县城区三八北路102号被执行人:李绍忠男汉族1955年2月12日生住武城县城区三八北路11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9日立案执行,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至今未能履行。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俊华的房产,三次流拍无人竞买,申请人申请以流拍价格185万元接受该资产抵偿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被执行人张俊华名下位于经济开发区湘江路聚福园小区9号楼1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鲁德字第S448**号房产的查封。2、将被执行人张俊华名下位于经济开发区湘江路聚福园小区9号楼1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鲁德字第S448**号房产所有权及该房产证所记载的土地证号为2004-4**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给申请人德州亚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所有。3、承受人德州亚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春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