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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4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凤阳与张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阳,张文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4939号原告张凤阳,男,汉族。被告张文龙,男,汉族。原告张凤阳与被告张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谢佳颖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4833元。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被告张文龙领着原告张凤阳去锡林浩特干彩钢活,共尾欠原告工资款4833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龙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凤阳劳务费483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张文龙承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张凤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佳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