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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泷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931号罪犯陈泷。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梧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陈泷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桂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陈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