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6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成云与成都市新顺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云,成都市新顺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6814号原告高成云,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成都市新顺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成云与被告成都市新顺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成云经本院告知后,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楠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