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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姚康与张林、崔美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康,张林,崔美玲,刘士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04号原告:姚康,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袁仲达,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阜南县地税局城关分局干部,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崔美玲,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士峰,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康与被告张林、崔美玲、刘士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士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士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康撤回对被告刘士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