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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丰泰(邯郸)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与杜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虎,丰泰(邯郸)合金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虎。委托代理人:王献锋,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泰(邯郸)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泰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北张庄镇北张庄村125号。法定代表人:赵丰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伟刚,丰泰(邯郸)合金铸造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杜虎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