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冯国权与被执行人丁法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权,丁法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冯国权,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201211970********,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化工路***号。被执行人丁法麟,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51967********,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公益街****号。申请执行人冯国权与被执行人丁法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4)外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国权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执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4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宏 伟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张弘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关 博 文 更多数据: